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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秘〔2018〕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机构改革涉及的和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秘〔2020〕39号》规定,条款修订,请结合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扎实平稳有序推进,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重点工程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当前,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在房屋征收中暴露出程序不尽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阳光征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房屋征收申请审查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区政府提交“一申请、三规划”和征收范围材料。

(一)符合“一申请、三规划”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即房屋征收申请书。

“三规划”即:1. 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出具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1)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2)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性质。

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二)确定征收范围的相关材料:

1. 市重点工程及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规划用地红线图)。

2. 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等部门及项目单位根据征收地块现状和周边环境合理确定,并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

3. “一申请、三规划”和征收范围材料应当同时抄送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县区政府应当在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和第九条规定的“三规划”后方可启动征收。

二、严格履行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业务通知程序。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区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综合执法、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和分户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严格履行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程序。

县区政府受理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同时迅速启动拆违程序,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并将认定、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四、严格履行入户调查、结果公开程序。

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区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淮北市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办法》(淮政办〔2013〕35号)的要求,组织县区相关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人员应当填写《淮北市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载明现场调查丈量情况。被征收人、县区征收部门、国土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村)等参与调查人员应当在《淮北市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县区国土部门应当就入户调查土地的性质(重点是宅基地的审核)有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入户调查情况。规划用地红线和临时施工红线之间范围内土地、地上附属物以及范围外边角土地、地上附属物,影响项目施工建设确需征收的,由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现场确认,予以补偿。

调查完成后,县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三榜公示”的要求公示入户调查登记结果,公布监督电话,并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五、严格履行补偿方案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程序。

县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管、审计、城乡规划、法制等部门,对县区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把关。

县区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补偿方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应不少于30日,并根据公众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严格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县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