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2〕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范围调换。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和名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严格控制缩小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省级自然保护区,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进行,要有利于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不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第六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省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辖市政府(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下同)或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意见。确需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调整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辖市政府向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环保部门。
确需更改省级自然保护区名称的,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环保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