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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政办〔2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健全机制,创新举措,落实责任,保障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综合治理有害乞讨行为,妥善救助特殊流浪乞讨群体,加大从源头治理流浪乞讨行为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救助,无偿救助。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无偿提供生活、医疗、返乡等救助服务,保障受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尤其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员等特殊群体给予妥善救助。二是救管并重,综合治理。实行救助保护与教育管理、综合治理齐抓,注重加强对有害乞讨行为的治理力度。三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四是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实行关口前移,加强对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落实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就业扶持等政策,强化政府、家庭、社会共同责任,从源头上减少流浪乞讨行为。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救助管理机构,市、县区建立救助工作站,乡镇和社区建立救助服务点,健全市、县区、乡镇、社区四级救助工作平台;每个县建立不少于3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900平方米的救助服务场所;建立完善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形成依法救助、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等各项救助工作规范;切实完善救助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主动救助服务。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基本衣被保障;对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以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服务点为依托,对符合条件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的救助服务;对不愿进入机构接受救助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有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救助服务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在繁华地段、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码头等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有关部门在街头执勤时,要主动劝导、引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乡镇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为外地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引导其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教育劝导和帮扶工作,避免其再度外出流浪乞讨。乡镇、村要确定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实行关爱型的救助管理,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查找到住址和户籍信息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工作,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为救助管理机构订购车船票、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途中护送等提供方便。

  (二)加强对有害乞讨行为的综合治理。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码头、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按照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加大整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牟利的犯罪团伙和分子。加大对受助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被冒领冒认。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机构内人员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制订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在把握政策界限的前提下,予以果断有力处置。

  (三)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患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治疗,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采取急救措施。

  合理确定定点医院。市本级确定市第一人民医院、华佗中医院、药都医院为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县区自行确定有救治能力的医院为定点单位。上述医院对救助管理机构移交或送往的流浪乞讨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经治疗,救助对象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后2日内,属救助范围且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信地址、自愿接受救助的,由救助管理机构通知其监护人、家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或提供返乡乘车凭证,或者根据情况护送返乡;虽属救助范围但本人不愿意接受救助的,由医院告知本人或其亲属在办理有关出院手续后及时出院。

  合理确定流浪乞讨患病人员的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疗和用药。诊疗、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的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执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并按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给予减免优惠。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内容包括病历、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医疗费用记帐单等;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等费用从救助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救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院协商确定。

  切实保证危重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在执行职务遇有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时,及时将流浪乞讨危重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救助机构对其身份、救助类别进行甄别和确认,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经甄别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其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所对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对于酗酒、吸毒、自杀、意外事故等不属于救助范围的,不予列入救治救助对象。

  对初诊后无需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由接诊医疗机构进行相应处理后,通知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对疑似精神病人的人员,送往定点医院精神科进行观察治疗7天后,属精神病人的由精神病院负责治疗,不属于精神病人且暂时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智力障碍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送交托养机构进行临时照料。

  关于死亡人员的处理。可以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病人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派出所联系,来人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人处理的,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病人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及时做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无名尸体处理。对患传染病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

  (四)妥善安置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等人员。各县、区要设立临时托养机构,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在具备一定隔离设施、康复和治疗条件的托养机构予以临时照料,县区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安置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从救助经费中列支。

  (五)积极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保护性救助,加强教育矫治,按照"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要求,积极做好回归安置工作。对2年以上查找不到家庭住址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县级以上公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并给予办理户籍手续。民政部门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