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秘〔2018〕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及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是指对全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全过程、全要素管理(以下简称“两全”管理)。
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总揽,对工业项目准入、开竣工、投达产、土地使用权续期、转让、抵押、退出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工业用地全要素管理是指通过健全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环保等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 工业用地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入园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两全”管理协议),对工业项目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的内容、标准、方法、措施、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两全”管理协议格式文本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公开。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弹性出让年期确定工业用地地价和出让工作,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落实产业准入标准,审核项目投资强度,制定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招商局负责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六个一”联席会议对工业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等评审情况出具审查意见,明确研发总部项目用地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实施管理,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项目化工、土壤、地下水地质等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
第五条 全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生命周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
具体出让年期,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六个一”联席会议审查内容,在“六个一”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出让年期最高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最低不得低于5年。
第六条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相应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土地使用年期等因素修正后确定,且出让价格还原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第七条 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市规划局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前,应对涉及到的地下管网、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通讯通信设施、装配式建筑等充分研究或论证,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提出具体要求。
对分期实施的工业项目,应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在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条件统领下分期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 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拟建工业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对拟出让工业用地,由招商引资项目“六个一”联席会议对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进行审查,未通过招商引资项目“六个一”联席会议审查的,不予供地。
第九条 工业用地供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核定供地规模。工业标准厂房用地,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核定供地规模。
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期供应。对用地规模较大的,根据项目整体规划和用地平面布局,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
第十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要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两全”管理协议相关约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两全”管理协议约定开竣工和投达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