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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建〔2018〕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委机关各科室: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8年9月25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6日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专家劳务费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劳务费,是指委机关科室因工作需要,组织(或聘请、邀请)专家学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为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督查、验收、授课以及事故调查等活动,向其支付的劳务费、评审费、讲课费等非工资性报酬。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精通住建领域相关业务的其他人员;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活动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委机关有关科室应根据行业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不同专业领域组建相应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调整。

第五条 委机关科室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性强的规划编制、督查检查、考核评价、资格评审以及的确需聘请专家参与的专项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可向参与的专家支付劳务费。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六条 专家劳务费按下列标准(税后)发放:

(一)以实地核查形式开展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