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8〕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决定修改。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由相关责任单位重新起草,并按程序印发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推动信用建设与市场主体融资扶持的有效结合,切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守信难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 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八部门《关于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皖金〔2015〕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税融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将纳税记录作为企业信用向金融机构贷款申请。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贷款用途
第三条 “税融通”业务面向中小微企业,申请业务的企业应有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原则上不低于B级等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第四条 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三章 开展主体
第五条 鼓励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税务部门密切联系,积极创造条件,自主开展“税融通”业务。
第六条 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务部门以及银行要建立沟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第四章 业务政策
第七条 “税融通”贷款业务是以纳税信用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并可适当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以增加贷款可获得性。
第八条 贷款期限。以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第九条 贷款信用额度。单户企业融资余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担保额度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具体放大倍数由同级联席会议视情确定)。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条 贷款利率。对纳税信用级別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 担保措施。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下为信用贷款,200万元以上贷款可适当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税融通”贷款须由贷款对象提出申请,并授权税务部门向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按1%执行,并免收客户保证金。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对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的“税融通”业务纳入“4321”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核定公示。每年4月底前,市、县税务部门向同级联席会议提供B级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的纳税记录,联席会议根据各企业纳税额、税收增幅、纳税诚信等情况将符合“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名单及享受信用担保额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确定主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