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单位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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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单位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7日
太原市单位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与社会灭火救援的积极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西省消防条例》、《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设立,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跨区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补偿坚持合情、合理、实事求是原则,最大限度照顾受灾单位、个人及专职消防队利益。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五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范围包括:燃料费用,各种灭火剂、物资消耗费用,消防器材、个人装备损耗费用,其他应予补偿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C=C1+C2+C3+C4 C:实施补偿费用。 C1:燃料费=燃料价格(元/升,以参加救援当日燃料市场价格确定)×发动机单位时间耗油量(升/小时)×发动机工作时间(小时)。 C2:消防器材、个人装备损耗费用。以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