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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8〕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安徽省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对《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安徽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长、省直管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省直管县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1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省直管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省直管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各市政府检查所辖县(市、区)、省直管县检查所辖乡镇,主要包括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市、省直管县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市、省直管县通报,并纳入各市、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本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市和省直管县进行实地抽查,结合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市、省直管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市、省直管县通报,纳入各市、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