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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财库〔2018〕4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财政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1-15规定,现行有效。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资金审核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市级国库集中支

付改革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淮北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7日



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财政性资金用途划分不同的支付主体,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条  支付方式实行目录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制定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方式目录(附件1、附件2),适时修订和发布。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和支付方式目录,细化用款计划,正确选择资金支付方式。资金支付方式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流程,重新办理用款计划申报。预算单位未按支付方式目录申报用款计划,市财政局不予办理。

第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可以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和现金结算方式。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对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及相关凭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预算项目、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支出经济科目等相关要素信息;收款人信息应填写规范,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不得简写、缩写;应清晰描述具体支出用途并符合项目支出范围和经济科目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  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后,按照相关规定与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清算银行(以下统称“清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严禁先清算后支付。

第二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支付范围

第十条  直接支付的范围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除代扣代缴部分);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支出;

(三)基本建设投资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部分待摊投资支出);

(四)相关中央及省专项资金支出(单笔支出金额超过2万元);

(五)非部门预算资金支出;

(六)向特定单位、账户划转资金(不具备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条件的单位支出)。

第二节 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依据市财政局终审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以及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申请。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预算单位在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财政一体化系统”)中录入、审核支付信息后发送至市国库支付中心。

(二)市国库支付中心受理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对符合规定的,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经市财政局国库科签

章后传送市人民银行或清算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单笔支出达50万元及以上的,由支付中心受理人员提请支付中心值班领导审核后,予以办理。申请支付的财政资金单笔3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供资金批准文件等相关支付依据。

(三)代理银行依据市国库支付中心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付款后,将支付信息传送至市国库支付中心。

(四)代理银行根据实际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向预算单位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预算单位也可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自行查询打印),预算单位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按下列程序办理支付:

(一)统发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人社局办理次月各类工资调整业务,并及时将审批后的花名册(纸质工资审批表)送市财政局支出科室备案。市国库支付中心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每月传递的电子数据为依据进行工资发放。

(二)各单位代扣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代扣数据”)及工资账号由各统发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维护。各统发单位应在规定的维护时间内登录一体化系统工资统发模块,自行对代扣数据及工资账号进行录入或修改,并及时将变动修改的数据保存,数据回传至市国库支付中心。统发单位工资数据维护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至月底。如此月月初为法定长假或其他原因需提前发放工资的,维护截止时间相应提前至当月25日。

(三)每月统发单位工资数据维护时间截止后,由市国库支付中心对统发数据进行锁定,锁定后统发单位不能再进行数据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统发单位应及时与市国库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联系。

(四)工资计划生成后,实发工资部分由市国库支付中心通过直接支付方式于每月8日前发放至个人工资账户,代扣部分则由系统自动生成各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五)各统发单位在代扣指标授权支付额度内,根据当月代扣项目明细数据,按照代扣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各类代扣款项的支付。

(六)统发单位发现当月工资发放错误的,可持代理银行打印的当月工资统发明细表、已审批的相关纸质工资审批表,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核确认。

(七)每月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工资审批时间截止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销户或停发时,统发单位应出具相关说明,经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签章后交市国库支付中心,由市国库支付中心先行停发或销户。在此月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进行工资审批时,统发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支付:

(一)对列入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应通过一体化系统录入政府采购的金额等。未填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的,不予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二)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经支出科室审核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在徽采商城采购。采购完成后,预算单位须提供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支付依据至市财政局支出科室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三)对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府采购计划,单位需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提交“资产采购信息完善单”。

(四)预算单位按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根据已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录入、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市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非部门预算资金、相关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等,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代编用款计划、系统自动生成财政直接支付信息电子数据,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传送市国库支付中心,同时按照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支付文件等材料,国库支付中心复核确认后,开具支付指令,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节 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主要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具体审核内容为:

(一)支付内容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三)用途填写是否规范,是否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收款人信息相匹配。

(四)预算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资金支付的相关依据。

(五)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资金使用要求的,市国库支付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支付。对需要补充相关文件及说明材料的,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未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且不做情况说明的,或提供材料后仍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市国库支付中心注明原因予以退回。

第三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一节 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  授权支付的范围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代扣代缴部分);

(二)基本支出;

(三)基本建设支出(部分待摊投资);

(四)提现支出;

(五)公务卡还款支出;

(六)其他未纳入直接支付范围的支出(未包括在直接支付方式目录及以上授权支付方式目录内的其他各类支出)。

第二节 支付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申请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财政一体化系统对预算单位申请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进行动态监控。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录入授权支付申请,监控通过的支付申请,系统自动产生支付令号,用款单位凭受理编号和代理银行规定的结算凭证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通过代理银行柜面或自助柜面系统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通过代理银行柜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预算单位应将支付令号、单位编码信息填写在相应的银行结算凭证上,到代理银行柜面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按照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操作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中录入公务卡支付申请,经动态监控系统审核后,系统自动将电子数据传递至代理银行,由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二条  对出差人员差旅活动期间不能刷卡消费的差旅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授权支付转账到出差人个人账户。具体范围为:

(一)差旅费

1.差旅活动期间发生的未能以公务卡结算的城市间交通费;

2.差旅活动期间发生的未能以公务卡结算的住宿费;

3.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差旅活动期间因自带车辆发生的以现金结算的过桥过路费;

2.差旅活动期间因自带车辆发生且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令号生成后,预算单位应于10日内到代理银行开户网点柜面或通过开户行自助柜面系统办理支付。年终支付业务截止前未办理的,市财政局信息中心可直接将该笔支出数据恢复至单位用款额度,按《淮北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淮政办〔2013〕32号)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范围内,及时、准确地为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节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出的范围主要是: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不能刷卡或转账支付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或转账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并且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给个人且无法转账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慰问困难职工、停车费、出租车费用等不能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执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压缩现金使用规模。预算单位现金提取量应在核定的提现额度内均衡使用。不得通过向个人账户转款等方式套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现金提取实行总额控制和比例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现金提取量原则上控制在公务费综合定额项目年初预算的10%以内,无公务费综合定额项目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提现额控制。对于各单位开展有关活动发生的非本单位日常开支,需要提取现金支付的,如监考费、评审费、慰问费、救济费、助学金等,作为特殊提现项目处理,需提交相关依据和具体使用清单,经批准后执行。特殊提现项目按照上一年项目提现总额控制。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发的《xx年度市直各单位现金提取额度》批准的提现额度内支取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控制比例或控制总额提现,确因特殊情况需超额度提现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支出科室核定,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四节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3号)规定,按照《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134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纳入强制结算目录的事项,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报销程序,严格执行个人公务卡结算报销制度,报销凭据的消费信息应与发票、刷卡小票的信息一致。各预算单位应选择具备公务卡用卡环境的地点进行公务消费,特别是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严格按规定

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依托财政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功能,实时监控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申请、支付、清算各业务环节。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不再人工审核,通过设定动态监控规则对申请支出的填报要素不规范等行为予以提示,对可能的不当支付或违规行为予以警告或阻止。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资金触发预警后,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动态监控预警目录及对应的预警级别,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预警级别为I级的,系统自动阻止支付。预算单位不得规避监控提交申请。

(二)预警级别为Ⅱ级、Ⅲ级的,预算单位应仔细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继续提交申请。需调整经济分类科目的,按规定程序调整后重新编辑支付申请。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工会账户除外)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四条  除工资性支出、劳务性支出、出差补助、公务交通补助、抚恤金等,预算单位原则上不能向本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转款。

第三十五条  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应与商业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人员经费支出一律支付到本单位工资代发户。预算单位在银行按有关规定开设代发工资户,开户银行应合理设置代发工资账户名称,保证账户名称包含“代发”字样,避免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名称混淆(本规程实行前已开设的工资代发户未包含“代发”字样的,预算单位应及时与开户银行联系变更户名)。预算单位不得将人员经费以外的财政资金转入代发工资户,并保证转入资金与发放名单一致。

第三十六  条差旅活动期间发生支出的处理

(一)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差旅活动发生的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应当按次及时在一体化系统中申请支付,避免累计汇总报销。

(二)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在一体化系统中申请差旅活动期间支出时,应当如实填报具体用途、出差人数、出差天数等信息,并按具体用途在“差旅费”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对应经济科目申请。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加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重点经济科目支出的管理,认真执行相关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杜绝不合规财务支出。

第三十八条  以下情形预算单位应当在对应的经济分类科目下,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一)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方式目录中规定需采取授权支付方式的;

(二)预算单位特殊业务支出不能按要求详细提供支付信息的;

(三)预算单位所使用的经济分类科目与收款人名称不对应的;

(四)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补助、特殊行业加班补贴以及从个体经营户购买货物、服务等;

(五)其他应当授权支付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业务处理按照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459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淮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方式目录(直接支付)

2、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方式目录(授权支付)



附件1

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方式目录

(直接支付)

目录名称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

除代扣代缴部分

二、政府采购支出

三、基本建设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 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发 生的费用;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代 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

其他投资

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家具、器具购置支出 基本畜禽、林木购置、饲养、培养支出;软件研 发和软件购置支出

四、相关中央及省专项资金支出

单笔支出金额超过2万元

五、非部门预算资金支出

六、向特定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不具备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条件的单位支

附件2

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方式目录

(授权支付)

目录名称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

代扣代缴部分

一、基本支出

在职人员工资非统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工 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五险一金; 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公务费综合定额;公务交 通补贴;聘用人员支出;离休费非统发); 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工会经费;离休人员 合定额:离休人员福利费;退休人员工会经费; 退休人员综合定额;退休人员福利费;公务员医 疗补助退休);大病医疗救助退休);退职 人员支出;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独生子女 费;其他补助

三、基本建设支出部分待摊投资

其它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发生的各类利息支出及 融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 船税、印花税和其他税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招 标费、中介审查费;工程检测费、设备检测费, 负荷联合试车费和其他检查费用;其他待摊投资 性质支出

四、提现支出

五、公务卡还款支出

六、其他未纳入直接支付的支出

未包括在直接支付方式目录及以上授权支付方式 目录内的其他各类支出


来源:淮北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