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科农〔2019〕27号
各市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科技扶贫项目的管理,推动扶贫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安徽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现将《安徽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5月27日
附件
安徽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巡视组对安徽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别山等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9号)等要求,省科技厅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了“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专项”,支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经济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科技扶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及资金是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扶贫项目,以及省科技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资金。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设立专项,重点解决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和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培训,以及开展扶贫模式研究与推广等;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主要围绕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及贫困县特色产业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等。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单设经费、单设指标、单独评审、单独立项、单独验收”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特点,项目要符合当地产业结构和经
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项目成果或产品应用性强,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有示范、推广价值;带动和促进精准脱贫成效显著。
2.项目承担单位需是在省内注册且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经营主体等。
3.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要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以及科技研发或推广能力。
4.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5.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报在研扶贫项目1项,有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影响项目申报。
第六条 立项程序:
1.指南发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凝练项目支持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等。
2.项目申报。由项目申请人与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项目申报书包括立项依据和意义、项目内容、帮扶效果、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及有关证明附件材料等。(申报书格式见“附1”)
3.项目评审。省科技厅主管处室会同资管处制定评审方案,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同意,组织以行业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为主的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立项依据和意义、实施条件、目标内容、经费预算等进行综合评审,厅监督处和机关纪委全程监督。
4.项目立项。省科技厅主管处室会同资管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经厅务会审议后公示。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格式见“附2”),并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如实施地点、合作单位、预期目标、进度安排等)进行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科技厅主管处室批准后,才能予以调整。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等进行不定期调研了解,并协调解决项目在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终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执行进展情况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有关项目工作总结并准备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资料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包括1名财务专家。
4.项目验收须在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支。项目财政经费按照计划任务书预算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1.入账一般需提供正规发票,劳务和专家咨询等不便提供发票费用,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打卡发放,被发放人卡号与身份证信息需保持一致,并有当事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2.设备费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的40%,购置单价超过10万元/台(套)的设备,须进行招标或提供专家咨询报告。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设备。
3.不得列支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相关费用;不得列支基建材料,或与项目无关的材料等费用。
4.财政资助3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扶贫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须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下项目,验收时须提交单位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监管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负责省级经费预算、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省级科技扶贫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推荐申报、管理、监督及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相关管理事宜;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推进,配合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与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或撤销:
1.因资金、环保等问题,造成无法再继续实施的项目。
2.因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当地政府与项目相配套的拨款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
4.项目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时间,工作进展不明显或经费使用严重不当的。
第十七条 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归口管理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批复,结余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程序追缴财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