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建城字〔2021〕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5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的函》(建办城函[2021]208号),保证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制
(一)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牵头部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完善项目资金,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督促检查,统筹推进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二)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交通、人防、能源、广电、通信等省直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共同推进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住建(城管)部门:城市地下管线(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综合管廊、地下通道、地下道路、地下车库及其附属设施普查,查找并及时消除隐患风险点,指导相关部门和权属单位将设施信息接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等。
自然资源部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水气热等公用事业价格制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地下铁道、地下交通枢纽及其附属设施普查,查找并及时消除隐患风险点,指导相关部门和权属单位将设施信息接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普查,对存在的隐患风险点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权属单位依法进行整改并限期消除,并指导相关部门和权属单位依法将设施信息接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能源部门: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查找并及时消除隐患风险点,指导相关部门和权属单位将设施信息接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广电部门:广播、电视和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查找并及时消除隐患风险点,指导相关部门和权属单位将设施信息接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通信部门: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查找并及时消除隐患风险点,指导相关部门和权属单位将设施信息接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其他相关部门:其他涉及到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省级部门建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并实行月报、季调度、半年向省政府报告等制度,推动工作落实。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压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四)开展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各市要于2021年6月底前制定印发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住建厅备案。方案要明确普查范围、工作要求、牵头部门及各部门职责和实施计划等,建立属地政府为主体、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共同参与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工作协调机制。充分运用已开展的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清查城市范围内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现状,获取准确的设施种类、构成、规模等基础数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设施权属单位同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利用普查成果,建立设施数据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满足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应急防灾等工作需要。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设施普查,摸清底数,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设区的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五)推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系统化建设。有序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和评估,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推广地下空间分层使用,合理部署各类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实现高效安全运行和有效集约利用。有效衔接城市地下管线(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沟通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信息,切实强化设施建设整体性、系统性。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城市道路的建设时序,做好已有设施保护,争取地下管线工程与地面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六)强化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管护。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权属单位建立完善运行维护管理和应急抢险制度,落实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逐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城市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防止设施带病运行。要建立完善设施运营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合理制定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保障设施运营正常资金。对普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对已废弃或“无主”的设施要及时进行清查、登记和处置,消灭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