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5〕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9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失业登记条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为由不予受理。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其他情形。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