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4〕383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
现将《安徽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5日
安徽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工作站。
第三条 评估旨在建立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通过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组织对设站单位评估工作开展抽查;
(三)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汇总评分;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或省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博管办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部门)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部门)评估工作的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部门)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协助博管办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抽查;
(四)负责本地区(部门)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各设站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工作站的自评,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评估工作按照《安徽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工作。工作站第一次评估时间为设站满三年,以后每五年评估一次。
第十条 评估主要考察工作站制度建设、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科研情况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按计划部署、单位自评、核查检查、汇总评定四个阶段,采取调研座谈、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
(一)计划部署。省博管办每年制定当年评估工作计划,下发评估通知,包括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