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
意见》)要求,现就我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效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
意见》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一并予以取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2.各地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价费关系、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市、县(区)确定,最迟取消时间为2025年底。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3.进一步完善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4.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5.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完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6.城镇集中供暖价格纳入江西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鼓励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8.城镇老旧小区供水供气改造工程费用,依法实施政府定价,各地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合理制定价格,偏高的要尽快降低,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9.严格落实国家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各地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要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进一步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10.规范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经营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