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 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
(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四)在已投入使用的居民小区、居民院落公共空间及住宅建筑主体上擅自搭建、加层、改建、扩建、破墙开店、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由房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管、规划、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五)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或占用城市公共空间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和简易结构(如彩钢板房、可移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设置店堂牌匾、临时广告(墙体、软体、道旗、灯箱灯柱等广告)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六)在城市公共空间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由市规划部门查处,城管、工商管理部门配合。
(七)各类违法建设的拆除及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
(八)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违规预售、销售房屋的,由市房管部门查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房管部门不得为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办理房产证,不得为各类保障性住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未取得或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由规划部门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由城管部门查处;为违法建设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单位,由住建部门查处。
(十)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可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为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通过手机、网络为违法建设发布广告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查处。
(十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查处。
(十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建设偷漏税的,由税务部门查处。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置预警机制,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加强涉嫌
房地产类非法集资等诈骗案件侦办。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和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工商、公安消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为从事违法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广告经营者不得为违法建设经营活动发布广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经费保障。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条 供水、供电部门为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时,应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手续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