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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建〔201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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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住建(建设)局:

现将《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6-095)



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县(市)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经费来源包括:

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省、市、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其他资金。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重建和修缮加固房屋所需材料购置费用、危房改造费用等。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国家和省定补助对象和标准: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6万元,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4万元。

在国家和省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2000元,修缮加固户均补助1000元。

第六条  各县(市)要根据美好乡村建设要求,积极整合资金、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治理等项目建设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市及市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指标或结算方式下达到县(市)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八条  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50%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部门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项目验收的真实性、预期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信息公开等负责;乡镇(街道)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