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经信民爆函〔2023〕78号
各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强化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规范运用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民爆行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的《安徽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系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5日
安徽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安徽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应急管理系统)作用,提升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系统覆盖全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和销售企业,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能力水平。
第三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应逐步完善应急管理系统,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销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系统管理规定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应急管理系统相关使用人员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账号密码、程序代码、业务数据等信息。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须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应急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章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查看应急管理系统相关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和数据,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企业补充完善、整改闭环。
第七条 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民爆企业配备人员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数据运行和维护,加强日常管理和应急保障,实现责任到人。
第八条 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随机访问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线和储存库现场的实时视频,每个工作日访问不少于1次,远程检查民爆物品生产线和储存库现场时间不少于30分钟,发现违规作业行为,抓拍视频图像、录像,核实相关情况,对违法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处理情况。
第九条 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手机APP作用,结合工作实际,24小时不间断随机查看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条 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录入应急管理系统隐患台账,企业整改完成后,须在设定的整改期限内逐级进行复查确认,实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加强民爆物品流向管理,查看企业民爆物品销售备案情况,发现企业未及时备案或备案内容数据不准确,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应急管理系统要求,结合实际,对企业提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备案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非工作目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应急管理系统数据、图像和视频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企业数据、图像和视频信息原始记录。
第三章 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录入企业基础信息,内容包括: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企业基础信息如有变更须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录入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台账及管理维护台账,按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情况绘制安全风险等级四色图,且保证车间(场所位置)和风险等级准确性。重大危险源应上报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要求录入隐患治理的检查标准、检查计划、隐患信息、整改信息及复查信息,查看隐患统计分析,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如有逾期未整改的隐患,需要提交逾期说明,并及时整改闭环。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查看生产线DCS数据采集、门禁监测数据采集、组态图运行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反馈系统运维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应及时更新储存库实际储存和上报生产经营明细情况。储存库的实际储存截止当日24时,须次日上午10点前完成更新,经营明细数据须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经营明细上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加强民爆物品销售备案管理。生产企业录入生产和销售明细、销售企业录入购买和销售明细。相关明细录入错误,须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请,经同意后由应急管理系统运维人员授权企业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管理,提前一周录入值班计划。如需更改,至少提前一天,并录入更改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录入应急物资、装备、救援队伍、社会救援资源(消防、火警和公安)等信息。应急救援资源信息有误,应及时更新、完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录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预案说明、发布时间、预案类型、适用事故类型、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录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内容包括:计划名称、类型、时间、方式、地点及概述等。按照要求每年组织开展综合、专项和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演练效果的评估和总结,并上报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准确上报、及时更新生产线信息,内容包括:生产线名称、生产许可产能、安全生产许可编号、安全生产许可产能、生产品种以及车牌照、年检到期时间、定员数量、荷载重量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将所在单位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信息录入应急管理系统,定期维护,及时更新运输车辆的类别、车辆牌照、荷载重量、年检到期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培训考试管理,按时学习相关课程,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应急管理系统基础配置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维护和更新用户管理、机构管理、岗位管理、管理作业区域台账、设备及空间台账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每天查看实时视频,视频播放异常须及时排查原因并反馈系统运维人员,如有工房改造、相关设备变更调整以及需断电断网音视频的,需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民爆行业视频联网安全监管制度》(2020年6月4日印发)作废。
【部门解读】《安徽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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