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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9-06-21 赣人社发〔2018〕4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明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明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其中: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余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 6:4 比例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县(市、区)政府应对 65 周岁(含 65 周岁)至 79 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 3 元的基础养老金,对 80 周岁以上(含80 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6 元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实际因素,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待遇时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 2。以上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与国家同步进行,国家确定调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1.确定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 号)第一条执行,即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 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和 3000 元等 11 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每 3 年调整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

2.完善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第二条执行,对于选择3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 300 元补贴 40 元,缴费 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 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