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淮北市新污染物治理任务分工表
附件
淮北市新污染物治理任务分工表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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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落实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
1. 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同管理机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局、淮北海关 |
2025年 |
2. 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法规标准制度。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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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淮北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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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
4. 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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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
5. 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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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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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开展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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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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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推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及国家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安徽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及时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淮北海关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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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
8. 对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全面摸排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情况,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违法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持续开展 |
(三)
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
9.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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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10. 严格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依法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淮北海关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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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
/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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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严格禁止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化学品进出口,依法加强进出口管控;对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依法加强进出口环境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淮北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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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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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法严厉打击淘汰类化学物质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 |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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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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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
14. 全面落实新污染物产品含量控制要求,强化执法监管,监督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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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15. 宣传贯彻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新污染物管控要求。 |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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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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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
16. 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尤其是涉及到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安徽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持续开展 |
17. 强化信息公开监管,督促指导企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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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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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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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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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19. 落实国家抗菌药物管理要求,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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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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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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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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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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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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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全市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7个品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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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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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全市农药使用量比“十三五”期间下降5%。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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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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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5%以上。加强农药废弃物利用产物和去向监督,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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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四)
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
25. 深入落实《安徽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有序推进餐饮外卖行业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行业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行业塑料包装等塑料制品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积极推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积极研发推广性能好、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因地制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从源头减少微塑料产生。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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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农膜回收率达到85%。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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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向环境介质中排放塑料和微塑料的调查研究,加强微塑料对环境生态系统影响的风险评估。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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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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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
风险 |
28.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的协同,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实际生产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加强自查自治,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每年更新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督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落实好土壤环境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排放情况报备等工作,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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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29. 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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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
风险 |
30. 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能力,探索开展含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类废弃泡沫灭火剂环境无害化处置和源头提前淘汰使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持续开展 |
31. 在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调查监测试点以及治理试点工程,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2025年底前,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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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
基础 |
32. 支持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相关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 |
市科技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
持续开展 |
33.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环保机构积极参与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新技术研究和核心科技攻关,提升创新能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 |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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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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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积极培育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深入学习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业务知识,积极运用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系统,培养新污染物监管专业人才队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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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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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加强组织领导 |
1. 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强化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2025年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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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
2. 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地及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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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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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
3.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淮北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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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三)
强化资金保障 |
4. 加强资金统筹,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调查、筛查、风险评估、监测、执法和试点等经费保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综合运用金融、税收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市财政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北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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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四)
加强宣传引导 |
5.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创新方式方法,开展科普教育,广泛普及新污染物治理知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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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 |
备注:以上任务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淮北煤化工基地管委会配合落实。
政府公报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