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建〔201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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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委属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在下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细则,经委分管领导审签,主任办公会研究一并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将实施细则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书面报送至委纪检监察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454058129@qq.com。
2016年6月29日
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委属单位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工程实施过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变更,根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市城乡建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城乡建委组织实施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旧城道路改造、园林绿化及其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及招标时暂定价材料价格的确认;
(四)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或政府决定及建设单位要求调整工程量引起的变更;
(五)施工现场条件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六)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工程特征描述与工程内容不一致等原因,引起超过控制价±5%的造价调整;
(七)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价格变化等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
第四条市城乡建委成立由法规科、财务审计科、许可科、建筑市场管理科、重点工程管理局、城建处、建管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园林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另行下文),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定额站),负责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审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委监察室负责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的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变更,应主动接受市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造价调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凡发生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审批表》和有关资料,报送到定额站。
第七条定额站收到报送资料后,及时对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报送资料要求的,办理资料签收单;不符合报送资料要求的,书面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增补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符合要求后,办理资料签收单。
第八条办理工程变更、造价调整审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审批表》;
(二)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技术合理性论证情况及经济论证情况;
(三)造价调整的主要原因和理由,价款核定的实际情况,市场询价资料等;
(四)属于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应提供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申请者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含建设项目投资增减情况、投资计划调整意见等)。
第九条 因工程变更、造价调整价款的审批,其批准权限和时限要求如下:
(一)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
(二)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且占合同价5%以内的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定,报定额站备案;
(三)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且占合同价5%以内的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定额站,申报资料齐全由定额站报委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委印章,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不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项目实施单位;
(四)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50万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或占合同价5%以上的变更,经委审核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委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委印章,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不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项目实施单位;
(五)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