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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反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修改意见的函》精神,深入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推动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尽早发挥政策效应。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9月9日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试点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每年资金分配后,下达至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协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省商务厅负责提出预算、资金拨付建议及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乡村振兴局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七条 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面向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县域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项目建设。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各市、县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市场化推进建设改造。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账务,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省级“文明菜市行动”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和协同性。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总额内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脱贫摘帽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项目最高上浮不超过10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二条  鼓励各地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合力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十三条  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到县(市、区)的比例不低于90%。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根据全省商业体系建设需要,确定统筹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央资金支持额度的10%。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预算和支付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工作印发通知,明确年度资金的重点支持内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年度下达,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根据试点县数量、建设改造升级项目、县域社消零总额、调节系数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年度执行中,结合市县核定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试点县制定本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的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试点县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无异议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组织政策总结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县要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试点县,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参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市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对试点县及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负属地管理责任。各试点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省级部门职责分工。

1.省商务厅。

(1)牵头制定省级工作方案和储备项目库,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本省工作的闭环管理。

(2)牵头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

(3)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追责问效,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

(4)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2.省财政厅。

(1)会同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

(3)协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3.省乡村振兴局。

(1)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省级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2)指导督促市县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市县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3)协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级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严格对应省级相应部门职责,针对性制定市级部门职责,建立上下联动、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指导县(市、区)编制工作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闭环管理与监督。

2.负责试点县的推荐,主持试点县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指导试点县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同时,将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工作经费。

3.按照“企业名录+项目清单”要求,开展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

4.履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有关经验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编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

2.按照“工作有底数、目标可量化、建设有标准、成效可考核”要求,落实“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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