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2014〕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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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市场发展局是市区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贸市场行业规范,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
商务、工商、农林、城乡规划、城管、财政、监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畜牧、发展改革、环保、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市场发展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市场发展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业部等三部委《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办法》要求;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按照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需配建农贸市场的新建居民区,农贸市场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的原则。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三章市场开办
第七条农贸市场经营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设施应规范统一、整齐划一、货架统一、招牌统一;
(二)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和划行归市分布示意图;按家禽、水产、鲜肉、禽蛋、蔬菜、水果、熟食、腌卤等类别分区分类管理,间隔适宜,不得混杂;
(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健康教育宣传栏、食品安全宣传栏、农药残留检测公示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市场通道畅通,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通道和门外周边不得摆摊设点,每个市场须确保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和消防备用通道;
(五)修建和配备排水、排污卫生设施和用具;
(六)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市场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设专人管理;
(七)修建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八)设立活禽、活鱼独立经营区、出入口、宰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