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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

赣自然资规〔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6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统一土地、山林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推动各地全面依法依规受理和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省土地和山林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以下简称争议调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职尽责全面开展争议调处工作

根据2020年修正的《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土地、山林不动产权属争议由各级政府负责调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处的具体工作。各地要整合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和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职责,统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要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健全完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21〕11号),在自然资源部门设立市、县(区)政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调处办公室),全面受理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并梳理近年来向自然资源部门或林业部门提出争议调处申请的情况,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及时予以受理,做好调处工作。省厅将对各地权属争议调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和调研抽查。

二、准确界定权属争议调处范围

各地要依法受理属于确权前置、须由政府处理以明确土(林)地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受理范围不包括合同纠纷等可仲裁或可诉讼的不动产权属争议。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不动产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不动产违法案件、农村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农村土(林)地经营权争议案件和其他不作为权属争议的案件。

原林业部门登记的集体林地使用权要先区分是否属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对属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不予受理,但上世纪八十年代由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因四至界线标识不准确或地貌改变等导致权属界线产生争议的,应作为权属争议进行调处。

对本世纪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时期颁发的《林权证》存在争议的,按以下区分处理:属登记错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则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属权属争议案件的,宜与不动产权属争议并案处理;其他争议由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统一争议调处管辖和程序

各地不再区分土地与山林权属争议,统一作为不动产权属争议受理、调处。各市、县(区)、乡(镇)政府按职责做好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进一步规范调处程序、调处时限和调处文书。

(一)统一调处管辖

1. 乡(镇)政府受理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

2. 县(市、区)政府调处办公室受理和处理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街道办事处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跨乡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上级机关指定受理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

3. 设区市政府调处办公室受理和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以及上级机关指定受理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

(二)统一调处程序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图详见附件1。

1. 受理。由乡(镇)政府和县(区)、市政府调处办公室依据管辖规定受理调处申请。

2. 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乡(镇)政府或县、市政府调处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3. 送达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决定不予受理的,五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调查。调查权属真实情况,依法做好笔录,保留证据材料,形成调查卷宗。

5. 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要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6. 制定调解书或作出处理决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乡(镇)政府或县、市政府调处办公室加盖印章。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乡、县、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上述五日、十五日、三十日均指自然日。期间的开始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三)统一调处文书。全省启用统一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文书,文书样式详见附件2。乡(镇)政府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可参照使用。

四、遵循调处原则统一调处依据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生产生活,依法调查处理,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争议调处过程中,各方应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要坚决维护国有土(林)地所有权,不得因农民在国有山地、干涸的河湖水库存在长期植树、耕作等土地利用行为而将国有土地确权为集体土地。对土地、山林确权政策不一致的,应依据《宪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上位法加以明确和统一。各地难以认定的,应及时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

五、高度重视做好争议联防联控

各地在全面做好争议调处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联防联控,通过加强体系建设、强化部门合力,防微杜渐,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引发治安案件和群体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我省良好的营商环境。要推动建立村、乡、县、市、省权属争议逐级负责化解、分级防控与调处一体的工作体系。村组及时发现、调解争议,做好争议防控;乡(镇)政府积极做好管辖范围内不动产权属争议前期调解和防控工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争议调处有关规定,做好争议受理与调处工作;省、市依规受理跨行政辖区争议调处,做好对县、乡的指导,依托“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案件登记系统”及时掌握各地争议调处动态。要协调财政、林业、公安、司法、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将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流程

2.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文书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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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调处流程图说明

(一)协商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二)申请

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按照不动产权属争议管辖,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处申请。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调处申请。申请书内容、格式详见附件2-1。

(三)收件登记

调处机构收到调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收件登记并注明收件日期。收件登记单文本格式详见附件2-3。

(四)审查

调处机构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不予受理/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发送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被申请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又不说明理由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决定。

上述相关文本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4至2-6。

(六)调查

调处机构对决定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组织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调查取证可采用查阅原始档案、实地勘察、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如需要有关部门、机构提供协助的,应向有关部门、机构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请求协助调查。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追加第三人参加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调查取证应制作现场指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材料清单等文书。

调查取证结束后,认为需要举行质证的,制作质证通知书。质证通知书应载明举行质证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主持人、其他参与人员、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要求等内容。

上述相关文本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2-8至2-11。

(七)调解

调解是权属争议调处的必经环节。对受理的权属争议,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八)达成调解协议或作出处理决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手印),由乡(镇)政府或县(区)、市政府调处办加盖印章。调解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12。

调解达成协议的不需要作出处理决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13。

(九)文书送达

处理权属争议相关的文书应当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14。

附件2: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文书

附件2-1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调查处理要求

1.

2.

事实与理由

1

2.

此致XXXXXX。

注:附证据材料及争议地地形示意图   件(   页)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1.

2.

3.

4. ………

附件2-2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人委托 (受委托人)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处

(委托人) 权属争议调处,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1.

2.

3.

4.......

受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

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3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收件登记单

争议类型: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交件人

收件人

申请人

地址及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序    号

申请文件名称

页数

备注


附件2-4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受理通知书(两联)

(编号)

(申请人):

            一案,经审查,符合(具体法

律法规或规章) 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调处。请你

单位接到此通知书后,于 日前向我办提交下列证据

材料:

1.              ;

2.              ;

3.              ;

4.………

***政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5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

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经审查,因         

,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权属争议调处专用章)

***政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6

答 辩 通 知 书(两联)

(被申请人)

我办收到 的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 等有关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

案调处。请你单位收到通知后,于 日前向我办提交答辩

书,同时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如不按时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

料,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1.              ;

2.              ;

3.              ;

4. ………

***政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7

关于在争议地内停止生产活动的通知(两联)

鉴于 权属存有争议,

为了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稳定,根据 之规

定,特通知如下:

1.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利用现状,不得

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从事一

切生产经营和建设等活动。

2.严禁借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哄抢、破坏国

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

责任。

***政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8

协助调查通知书(两联)

为查清 不动

产权属争议一案有关事实情况,我办将于 (时间) 进行

调查取证,请予以协助。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政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9

现场指界笔录

指界时间: 分开始,

分结束

指界人:

参加人:

绘图技术人员:

记录人:

指界内容:

指界人签字:

注:附勘测定界图

附件2-10

追加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第三人通知书(两联)

(主送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地名) 发生争议,本

办于 日依法受理。此案 日组织争议双方

到现场指认四至界限。本办认为你方与此案件有利害关系,

根据 (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及对本案调处的需要,现通知你方为本

案第三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发送你方。请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

日内,向本办提交相关请求、证据及有关材料,以便调处

权属争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本案处理。

***政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11



(首页)        共

时间: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年龄 ,身份证 ,单

,职务 ,住址及邮

,联系电

询问内容:

注: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被询问人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


附件2-12


(调处机关)不动产权属争议行政调解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第三人: ;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案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属争议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一式 份,自调解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政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注:附勘测定界图。

附件2-13

(决定机关) 不动产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第三人: ;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争议事由:

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被申请人陈述: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经查:

根据 的规定,现决

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人民政府章/政府权属争议调处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附勘测定界图。

附件2-14

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名称

文  号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人签名

受送达人签名

代收人签名

与受送达人关系

见证人及单位

见证人签名

备注: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