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晋政发〔2017〕34号)规定,《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山西省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
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
租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建管中心具体组织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准入退出管理、
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日常工作。
发改、住建、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税务、审计、物价、金融、监察、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
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将公共
租赁住房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市房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
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
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规模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市国土部门应根据公共
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第六条公共
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公共
租赁住房;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的公共
租赁住房;
(三)政府出资改建或改造的市直管公房;
(四)政府向社会统一
租赁的公共
租赁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
(六)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
租赁住房。
第七条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对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 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包括筹集的廉租住房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
(三)贷款;
(四)债券;
(五)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
租赁住房自筹资金;
(六)公共
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八条新建公共
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分散配建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会同市国土、规划、房管部门根据公共
租赁住房需求,从国有土地储备地块中择选周边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块,或在适宜地块中单独、成规模选址,作为集中建设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出资建设公共
租赁住房。
本办法出台后的新建住房项目,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但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市规划部门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要单独划出成幢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市国土部门在供地时单独划出的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成后由政府回购。
不宜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单位按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易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统筹用于公共
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建设。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
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在具体新建住房项目中的配建面积、配建比例、套数、套型等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新建住房项目土地预审、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时,应将配建指标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
严禁以公共
租赁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由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项目法人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企事业单位全额出资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可由企事业单位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用地,可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变更为住宅用地用于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公共
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共
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范围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应对公共
租赁住房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成套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m2以下;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按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预决算;政府出资回购或由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回购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房管部门按建筑结构形式分类确定。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出资回购的公共
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与市房管部门签订《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协议》或《公共
租赁住房回购协议》并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按项目单体工程开工、主体封顶、项目竣工时间分别以合同价款的30%、40%、30%分3次拨付。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
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民政、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部门应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情况确定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已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时,应退出所租公共
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的,可同时申请廉租住房
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公共
租赁住房供需紧张时,可以按照“有计划、分步骤”原则实施保障。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
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先行解决本市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
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
租赁住房,可优先供应本单位职工。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提出,报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核定。符合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应予优先。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供应对象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事业单位确定,报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暂住证和原户籍证明)、当地公安部门认定材料;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
(四)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六)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申请政府产权的公共
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