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秘〔201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О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16号)的要求,为彻底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等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纳入统筹范围
(一)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人员。
(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关闭、破产、改制等企业遗留的老工伤人员。
已按照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三、纳入方式
(一)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
《条例》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200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三)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
《条例》实施之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后,按本条第一项纳入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后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并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四、费用筹集
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采取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筹资:
(一)尚未参保的企业,要按照
《条例》督促其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后,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二)已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基金调剂解决,纳入的老工伤人员当期所需费用超过参保企业缴费额的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趸缴标准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市基金积累情况另行制定。
(三)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待遇支付
(一)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按照
《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纳入统筹后的待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原标准高的,高出部分由原渠道解决。
六、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