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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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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房改领导小组、物价局:

为了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促进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成本价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现有公有住房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继续出售,每年度成本价一律在上一年度价格基础上提高5-10%,具体价格由当地房改、物价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