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 ( 2023年8月1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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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 文件名称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 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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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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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工作,发挥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赣府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工作,发挥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领军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赣府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人社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遴选培育。为此,增加行业骨干企业评选。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规模、经济贡献、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系指本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所在企业为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规模、经济贡献、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综合实力较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骨干企业,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较强、单项业务突出、服务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系指本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所在企业为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
增加骨干企业的定义,领军企业侧重评价综合实力,骨干企业侧重评价“专精特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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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增加骨干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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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9号) |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行业领军人才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数量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行业领军企业每次评定不超过5家,行业领军人才每次评定不超过10人。 |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数量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行业领军企业每次评定不超过5家,骨干企业每次评定不超过10家,行业领军人才每次评定不超过10人。 |
为加大企业和人才培育力度,改为每年开展一次评定工作。 |
第五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对象为本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服务产品与技术开发主要负责人。 |
第五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对象为本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服务产品与技术开发主要负责人。 |
增加骨干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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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六)示范作用突出,协助政府和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合作、供需对接等重大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除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外,其他某项人力资源服务细分业务特别突出且在我省影响力较大,近三年年均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也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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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六)示范作用突出,协助政府和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合作、供需对接等重大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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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除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外,其他某项人力资源服务细分业务特别突出且在我省影响力较大,近三年年均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也可申报”有关内容放入骨干企业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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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9号 |
新增。 |
第七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骨干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获评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A”级以上诚信等级单位。近三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黑名单”,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二)竞争实力较强,经营业务特色较为鲜明,拥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核心品牌产品,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发展前景较好,近三年年均纳税达100万元以上。 (三)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员工数(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占企业员工总数(不含派遣外包员工)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合作、供需对接等重大活动,在服务就业创业、人才引育等方面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
明确行业骨干企业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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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9号) |
第八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二)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行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产品开发、技术模式创新或专业理论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 ...... |
第八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二)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行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产品开发、技术模式创新或专业理论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获得过相关荣誉。 ...... |
增加“获得过相关荣誉”,提高人才代表性和评审可操作性。 |
第九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按照自愿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行文确定等程序产生。 ...... |
第九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领军人才按照自愿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行文确定等程序产生。 ...... |
增加骨干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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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十一条 骨干企业享受如下待遇: (一)建立帮扶机制,为企业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宣传推介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优先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评选项目和重大活动。 |
明确骨干企业享受待遇,除没有奖励资金以外,其他待遇与领军企业相同。 |
【新增】第七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骨干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获评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A”级以上诚信等级单位。近三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黑名单”,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二)竞争实力较强,经营业务特色较为鲜明,拥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核心品牌产品,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发展前景较好,近三年年均纳税达100万元以上。
(三)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员工数(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占企业员工总数(不含派遣外包员工)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合作、供需对接等重大活动,在服务就业创业、人才引育等方面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八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新增】第十一条 骨干企业享受如下待遇:
(一)建立帮扶机制,为企业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宣传推介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优先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评选项目和重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