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6〕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大型项目建设工程、招商引资企业、经济开发区及产业集聚区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处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按季、半年、年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未按期收回的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监督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或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应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当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折),不得截留农民工工资卡(折)。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推广使用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申请,各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未发现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对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缴存额的50%;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超过原规定缴存额的200%。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各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要同步设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计量时,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中,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报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四)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每月准确核算当月农民工的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制作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送预存农民工工资的开户银行据实发放。开户银行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逐月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折)中。
(五)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给挂靠或借用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接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挂靠或外借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接工程的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六)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至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人行等部门,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七)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妥善解决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省、市执法协作制度,加强省、市、县(区)联动处理跨区域案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对农民工因工资拖欠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妥善处理欠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偿还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