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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亳政秘〔201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及《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亳政秘〔2015〕11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行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无校籍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及《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亳政秘〔2015〕11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行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无校籍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及人才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科学配置教师资源,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

三、实施原则

(一)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岗位聘用和轮岗交流,加强学校岗位管理,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发展水平。

(二)统筹兼顾的原则。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教师进行统筹管理和调配,兼顾学校岗位和人员结构、学校个性发展与优质均衡、全局需要与个人意愿。

(三)科学有序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稳妥推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

(四)竞争上岗的原则。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逐步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四、实施内容

(一)设立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县区内教师人事事项,真正实现教师从“单位人”到“系统人”的身份转变。

(二)核定编制总额。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