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5〕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71号)精神,推进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一)综合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各地要积极整合农村产权资源,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服务设施和机构人员,综合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统一开展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服务。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
  (二)重点打造区域联动一体化服务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重点在市县两级。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既可以县为单位,采取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县乡联动的县域交易平台;也可以市为单位,按照“一体建设、分级交易”的方式,构建覆盖市域、三级联动的市场体系。支持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安徽省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和马鞍山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承担跨区域乃至省域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业务。
  (三)加强乡镇服务站点建设。乡镇服务站点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政府主管。各地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等相关机构,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有手段的“四有”要求,建立服务站点,从事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初审排查、政策宣传、经营监督等基础服务,但不得组织业务交易。
  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功能
  (四)明确进场流转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原则上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入市流转交易的产权品种目录。现阶段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林权、“四荒”(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流转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集体资产(不包括土地)处置以及农户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林权等,应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鼓励和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产权入市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其自主交易。
  (五)拓展市场交易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积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以及协助产权查询、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等基本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
  (六)提高市场建设信息化水平。坚持场所建设与网络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打造与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相配套的软件管理、硬件支撑和监控查询一体化的信息服务平台,做到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
  三、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七)制定交易规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针对不同的交易产品,分别制定并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各流转交易市场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尽量简化交易程序和环节,为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八)健全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围绕农村产权交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法规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九)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各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行业协会由产权市场主体及相关服务单位依法自愿组建,重点推进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同时开展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和市场维权等服务工作。
  四、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