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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2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9日    


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原则办理,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后返还。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供水公司)、财政、卫生健康、税务、商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依据征收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征收和代征(收)部门: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由市供水公司代收。

(二)学校按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征收对象为财政拨款的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医院、社区卫生等医疗服务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卫健部门代征。

(五)工业企业、服务性企业如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

(含网吧)、广告装潢业,商场、超市、商业门面、经营摊点、集贸市场,由市税务部门代征;其中集贸市场属商务部门直接管理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商务部门代征。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征。

(六)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征收。

(七)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垃圾产生单位所属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征收。

(八)其他征收对象或者上述项目所确定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