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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抢险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队伍包括依托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队伍,由民兵、预备役组织组建的突击应急队伍,依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专家应急队伍,由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组建的志愿者应急队伍,由市委宣传部组建的新闻报道应急队伍。

  第三条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实行“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应急队伍建设

  第四条太原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民兵、预备役组织建立突击应急队伍,并协调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突击应急队伍应有计划的开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地质灾害、森林防火、卫生救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救护、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应建立日常管理、技术培训、装备建设、值班备勤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应急队伍;所属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应急队伍。

  第八条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应积极组织经过注册培训的志愿者、具有红十字救护员资格的红十字志愿者建立志愿者应急队伍,并依托具有应急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培训志愿者应急队伍。

  第九条市委宣传部根据太原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组建新闻报道应急队伍。

  第三章应急队伍管理

  第十条应急队伍平时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专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聘任,接受聘任单位管理,与所在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和其他组织应建立完善志愿者应急队伍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章应急队伍职责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综合应急队伍负责消防、地震、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突击应急队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命令,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专业应急队伍可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和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针对事件性质、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专家应急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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