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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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局属相关科室: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建立程序公开、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出台《淮北年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
2019年1月29日
淮北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7〕326号)、《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并由财政部门出资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新增债券资金的从其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五条 纳入部门预算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支付;未纳入部门预算但列入政府统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用款额度,经批准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新开工项目及续建项目资金支付流程:
1、项目主管部门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资金申请,同时填写《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明细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立项、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支付证书等)报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汇总项目主管部门填写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申请表》,经审核批复后,分配项目资金预算指标至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分配的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申报用款计划,经批复后,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征迁补偿费用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申报流程》办理(见附件3)。
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按照上级资金、债券资金、本级资金等的顺序并结合资金使用规定拨付。
第九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和项目主管部门对账,对年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三章 项目资金结余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快政府性投资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项目结余和结转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尚有资金结余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在竣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全额返还财政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二)属非全额财政资金投资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同比例返还给出资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淮政〔2018〕4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按照监理计量支付证书申请项目进度款,确保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审计的,或者对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将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性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评价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功能作用等,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填写《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附件4),并将绩效评价作为竣工审计决算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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