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的通知
赣府发〔201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资源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一些地方土地粗放利用,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偏低,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较多,已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提高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全面实现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宏伟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管控作用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修改、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行为。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要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后予以实施。擅自调整建设用地用途和规划条件,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一经查实,该批次用地批复文件作废,同时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相应数量用地计划。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和抵押融资
市县政府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每年用于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20%。
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等额扣减相应指标。
鼓励市县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切实规范利用土地抵押融资行为,严格限定土地抵押期限,对纳入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抵押融资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土地抵押融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违反规定的要立即整改到位。
三、严格规范土地供应方式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政策。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出让土地应当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严格执行全省土地使用权统一网上交易政策。城投公司等非土地储备机构使用的土地必须严格规范供应方式,依法履行土地供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分期建设项目实行分期供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期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四、切实发挥区位调整作用
确属无法利用的批而未征土地,在未破坏地表现状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向省政府申请进行区位调整。拟调整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突破原批准的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建设用地区位调整不得跨县(市)进行,当年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区位调整。
五、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供地率挂钩
以每年6月30日为考核时点,以县(市、区)前三年(不含当年)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总供地率达80%为考核目标,以实际供地数与达到考核目标应供地数之间差额的20%作为扣减该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三年总供地率低于60%的,除按规定扣减该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外,还将暂停该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省级以上的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自取得用地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供地、9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本级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待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后再恢复安排。
建设用地经省政府审批后,自下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及时缴纳规费的,暂停受理该地建设用地报批申请。
六、严格项目用地管理
要科学评定项目规模和产能,严格按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1年版)安排建设用地。对虚报项目规模和产能申报用地的,一经查实,要从严从紧核减用地规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交付日期、开竣工日期、价款、投资额、规划条件、违约责任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自动生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要落实项目用地现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必须在15日内将土地位置、用途、建设单位、面积、开竣工时间、举报电话等信息纳入现场公示牌,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直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以接受社会监督。
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凡未达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比例相应核减用地面积。
七、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要根据国家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调查认定。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活动,督促已供土地及时开工建设,清理处置结果于当年12月中旬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于闲置土地情况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县(市、区),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或暂停该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审核,并报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除上述原因之外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处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