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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豫国资规〔2021〕1号



各省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考使用。



                                                                                                                              2021年2月24日

  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16〕63号)、《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按照《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省管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  省管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省管企业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职责如下:

  (一)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组织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二)主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主管负责人),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报告和核查方案等;

  (三)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专责机构),负责按照问题线索查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四)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核查组),由省管企业组建的以专责机构为主,相关部门、子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人员等参加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形成相关核查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从严控制问题线索及查处工作信息知悉范围。相关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和资料,严禁泄露查处工作情况。

  第七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查处工作人员是问题线索涉及人员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情形的,不得参与查处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问题线索涉及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受理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国资委移交的问题线索;

  (二)外部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并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企业法律、财务、投资、运营及内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并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子企业报告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有关问题线索。

  第九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以下简称管理台账),对受理的问题线索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

  第十条  管理台账记录以下内容:移交和报告的主体、时间、方式,以及问题线索发生时间、涉及企业名称及级次、问题线索概述、问题类别、资产损失程度或不良后果情况、涉及责任人员、办理情况等。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根据问题线索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需要,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包括核实内容、范围、方式、工作组织、实际步骤及其他工作安排等。

  第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当安排2人以上参加初步核实,通过与移交、报告主体沟通,听取涉及企业情况介绍,与相关人员谈话,查阅文件资料,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的基本事实情况;

  (二)涉及企业的管理层级情况;

  (三)涉及责任人员及相应干部管理权限情况;

  (四)资产损失程度及其他不良后果初步核实情况;

  (五)是否属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

  (六)移交、报告主体等有关方面的办理建议意见等;

  (七)其他需要初步核实的内容。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初步核实报告,说明工作开展情况、初步核实结果和提出建议等。

  第十六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未发现因违规经营投资应当追究责任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了结。予以了结建议呈批前,应当听取移交、报告主体意见。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事实或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提出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类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省政府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向省政府国资委作出报告;

  (二)属于省管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专责机构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三)属于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可以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及责任追究;

  (四)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移送企业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向相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报案;

  (七)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九条  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批准后,对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相关问题线索,以报告、通知或移送(交)函等形式办理。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条  省管企业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前,应当制定核查工作方案,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核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核查企业情况;

  (二)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线索;

  (三)需要认定的资产损失及责任人;

  (四)核查组组成、分工和工作纪律要求;

  (五)核查步骤及方法、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六)其他核查工作内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移交省管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省管企业应当将相关核查工作方案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工作,提供审计、评估、鉴证和法律意见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问题线索对应的违规责任追究情形;

  (二)确定造成的资产损失金额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三)倒查在决策、实施、监督等环节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查清资产损失原因;

  (四)对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划分,认定相应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开展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核查取证:

  (一)听取被核查企业汇报,要求企业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相关资料;

  (三)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四)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请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采取核查措施应当有2名以上核查组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谈话记录、工作底稿等,记录核查工作过程、核查结论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谈话记录应当由被谈话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被谈话人无故拒绝签字的,核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工作底稿应当履行复核程序。证明材料应当由被核查企业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员,有证据证明违规问题明显的,报经领导机构研究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对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暂停支付或兑现;

  (二)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

  (三)其他限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问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