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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2019〕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3日



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保障基本、提升质量”的原则,实行统一保障待遇、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并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等工作。

第四条  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拟定、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认定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认定及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审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进城务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困难的城乡居民。

(三)各类在校学生。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保险年度集中参保期。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新入学未参加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入学当年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2018至2019保险年度内参保的城镇居民,其医疗保险待遇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九条  城乡居民参保由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参保费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缴税务部门入库。

各类在校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组织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参保费用。

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医保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代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参保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及时上缴入库,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 。

1.普通门诊。在参保县(市辖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同时适当提高报销限额。

2.常见慢性病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政策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年度计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为300元,年度报销总额上限3000元。

3.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内医药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纳入当年的年度封顶线,一个保险年度计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为600元。

4.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 6号)规定,执行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学校包干使用办法。

(二)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1.普通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普通住院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对于上年度次均费用达到或接近(达到80%)上一级别医疗机构的,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2.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