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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并政发〔2022〕12号规定, 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 2005-01-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稽核等业务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坚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身特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和退(离)休人员;驻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和驻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离)休人员。
二、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本市辖区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单位后,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经办机构;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负担比例拨付单位后,由单位将财政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按规定一并缴纳社保经办机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单位缴费全额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为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单位缴费比例实行差别费率,即: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8%缴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5%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年度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缴费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
参保单位按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审核,核定当年养老保险征拨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一年不变。
三、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得用于统筹调剂。
(二)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工资5%记入。
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计息办法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
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个人账户的存储情况。
(三)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退休审批程序,推进社会化服务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国家规定支付给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退(离)休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