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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淮政〔2015〕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总体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 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逐一入户调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

3.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点加大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

4. 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县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 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要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人员,并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提供供养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2. 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

3. 进一步加大供养机构新建、改(扩)建力度,优化供养机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县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1.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2. 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及时核实灾情,核定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3. 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办公室、市保险协会、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城乡统筹。

2.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合参保和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3. 探索推进重特大疾病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作为“救急难”的重要举措,创新救助模式,提高救助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县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1.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2.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教育救助。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充分发挥工会“金秋助学”活动作用,为考入高校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提供资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1.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 制定出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健全申请审核机制,住房保障、民政部门要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3.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家庭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1.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 完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

3. 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深度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免费培训。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其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县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 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 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建立救助标准科学调整机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