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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3〕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

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9日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将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是否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是否将电话通信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

(五)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六)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七)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八)前期物业管理是否已按照规定落实;

(九)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质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并取得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的文件;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化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