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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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用于解决本单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第三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条 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当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资建房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前款所称单位自用土地,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前,单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证明。市房管局自接到集资建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集资建房单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后,向市房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四)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房管局应当自接到集资建房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在集资建房单位公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市房管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提出予以批准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集资建房单位向职工提交住房时,应当向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集资建房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市房管局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实际建设成本审计报告。市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核发集资建房确认书。
市房管局核发的集资建房确认书,应当列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第三章 集资建房的对象和价格
第十四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应当限定在集资建房单位中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以及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 已经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