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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1〕3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统称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管理,规范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约谈行为,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26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统称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管理,规范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约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社保基金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漏洞、违规行为和造成基金损失等情形时,约见其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的行政监督措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约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为约谈主体,参与约谈的单位领导和约谈主体工作人员为约谈人;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为约谈对象,约谈对象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为被约谈人。

第五条  约谈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属于个别约谈对象的问题的,采取个别约谈形式;属于若干个约谈对象的共性问题的,采取集体约谈形式。具体约谈方式由约谈主体视情确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落实社保基金安全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到位,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导致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

(三)基金安全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出现因管理不善或操作错误导致错发、多发社保基金的;

(四)未建立或落实常态化警示教育制度,对重点岗位、高风险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管不力,发生内部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贪污挪用社保基金重大要情的;

(五)对社保基金审计、监督检查、社会监督等发现或约谈指出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或者对上级下发的疑点数据和重点问题核查不及时、不认真,导致违规问题未及时纠正处理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报送社保基金要情,或对社保基金要情隐瞒不报、大情小报、急情迟报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报送社保基金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七)违反社保基金支付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或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约谈工作由约谈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约谈情况应在约谈后2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备案。

第八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约谈主体发现约谈对象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计划》,并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约谈计划主要包括约谈对象、被约谈人、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事由和约谈目的等内容。

(二)通知。约谈主体应在约谈前3个工作日内向约谈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