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2020-12-16 皖文旅发〔2020〕11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 2024-12-19 )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决策部署,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升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 ( 国办发〔2019〕41号)《
国家发改委等二十三部门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 发改就业〔2020〕293号)和《
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9〕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是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评选命名,在推动安徽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区域。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申报安徽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运营合规、管理规范;
(二)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正式开业满一年。
第四条 示范区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Km2的文化和旅游街区、传统村落、文化和旅游小镇、主题旅游度假区等综合性区域。
(二)评选条件
1.示范区建设合规合法、手续齐全完备,总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2.申报区域以生产经营文化旅游产品,提供文化旅游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及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
3.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集聚性强,业态丰富,融合良好,汇聚多家在当地及至全省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文化和旅游产业品牌;
4.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各项制度健全,四至范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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