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310号公布,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二、对《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和《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22年3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二次修改)
附件2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将第五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