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制定的《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为帮助我省考往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616号)等有关规定,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决定从2012年起在我省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贷款性质、条件与范围
(一)河南省生源地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为主承办生源地贷款业务,同时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省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河南籍新生和河南籍在省外高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重新确定。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全额自付利息。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贷款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
(二)风险补偿金。安排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风险补偿金管理。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若管理绩效好、违约率低、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用于生源地贷款管理工作;若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和经办银行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经办银行另行研究确定。
(四)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归集。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1月底前,经办银行对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所需额度进行统计,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报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划拨。
四、组织实施
我省生源地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经办银行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财政、人行、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探索建立生源地贷款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