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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0〕2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公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应保尽保、应发尽发措施,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对参保贫困人员实行“动态式”管理,确保代缴及时、发放到位;对未参保贫困人员实行“清单式”管理,消除存量,解决增量,确保新增一个、纳入一个,达龄一个、发放一个,做到不漏一人,确保在“十三五”期间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并在“十四五”期间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二、工作措施

(一)全力做好外省户籍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全力做好户籍不在本省、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摸清底数,按规定协助参保人填报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及时向户籍地推送信息,加强沟通,跟踪督促外省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政策。

我省户籍人员在外省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外省推送信息和参保人材料后,应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落实代缴保费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贫困老人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延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1.贫困人员代缴政策。

落实《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办关于扎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7〕58号)和省民政厅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的通知》(赣民发〔2018〕7号)要求,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江西省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按1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仍由县(市、区)政府继续为其代缴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贫困人员发放政策。按照《江西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377号)要求,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支付终身。“十四五”期间,继续为新增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