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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原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8日

 太原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建设成果,加强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街巷硬化道路,是指纳入2011年至2012年全市农村街巷硬化工程目标任务,使用省、市、县政府资金建设的所有行政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和村民自主或以其他多种方式投资修建的行政村硬化道路。
第三条 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参与、以村为主、多方筹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实行县为主体,乡镇负责,村委实施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资金,并对道路养护管理和资金使用负主要责任;组织、协调乡镇(街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辖区内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管理使用养护资金。
第七条 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做好日常清扫保洁、扫雪除冰等工作。
第八条 县乡两级应成立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农村街巷硬化道路日常养护实行“群专结合”,主街道由村委会固定养护人员(原则上每公里配备1人);巷户道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