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亳州市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与分级监管责任边界规定》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亳州市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与分级监管责任边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主要职责调整情况,现对亳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重新进行明确。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
(三)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六)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风险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隐患,推进安全风险“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八)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信息共享。
(九)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
(十)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市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预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八)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粮食储备、民政、人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救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三)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四)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五)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控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信行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制度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二)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和信息产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工业企业和信息产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民用船舶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六)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
(二)掌握火灾信息,分析、研究、预测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为市政府提供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三)负责制定全市消防安全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地方贯彻执行。
(四)负责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及时研究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发展趋势,适时提出工作意见。
(五)对各县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全市城乡消防发展规划并负有督促检查落实职责。
(六)对社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七)对全市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八)对全市重大火灾及抢险救援事故实施指挥,负责全市灭火训练工作的指导、检查、落实。
(九)对全市消防建设实施领导和管理,对专职消防队、企业消防队伍建设实施业务指导。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渔船检验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渔船检验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四)依法对本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码头、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等相关辅助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城市公共交通、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县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和港航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整治和改造。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七)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和房地产企业、物业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农村建房安全工作。
(二)负责危旧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依法对建筑物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物业公司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六)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建设、运维和城镇燃气、广告设置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经营、使用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园林、市政公用、环卫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违法建筑物拆除和违法建筑物、设施形成的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控工作。
(三)负责各类户外广告、条(横)幅、布幔、标牌、招牌、灯箱设置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市政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实施许可,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检查。
(二)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考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编制和落实应急预案;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四)负责编制和落实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证照齐全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七)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查扣,查处违法行为。
(八)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依法吊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部门认定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十)指导、督促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监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安全。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栽植、林木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协助调查因危险化学品污染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开展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农业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负责畜牧家禽养殖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报告,按照规定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查处理。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渔船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及教育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涵、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三)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和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三)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指导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五)负责在中小学校中开展防溺水教育,协调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三)负责对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和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负责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社会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旅行社和景点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负责空中有人驾驶动力伞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经营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扬。
(六)负责落实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油气长输管道运营和粮食收储企业以及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阶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三)承担煤炭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