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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6〕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亳州市分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可向市粮食局举报。市粮食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亳州市分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市粮食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亳州市分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轮出价差由市财政统筹解决,承储企业要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市粮食局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亳州市分行。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经市粮食局审核,并征求农发行亳州市分行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市粮食局应当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并征求农发行亳州市分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补贴、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农发行亳州市分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亳州市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亳州市分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农发行亳州市分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五条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并征求农发行亳州市分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粮食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及农发行亳州市分行。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据实拨补。

第三十条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亳州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亳州市分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三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亳州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