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汴政〔2006〕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精神,在认真总结禹王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科学制订救助方案
制订科学的城市医疗救助方案是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各县、区在制定医疗救助方案时,要对当地救助对象人数、患病情况、就医情况、医疗机构的就诊和费用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钱、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标准过高,影响救助资金的收支平衡,又要避免补助标准太低,起不到救助的作用。
三、规范和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是:
(一)城镇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镇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