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7〕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投资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业务。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履行好政府投资审计法定职责,依法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切实提高投资绩效。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努力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全面发展。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审计厅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投资审计工作,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防控审计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严格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二)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以审代结(算)”“以审代补(偿)”,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定)等工作。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审计重点,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一)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做到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资源能力相匹配,不能过度地去完成力所不能及、不能胜任的审计工作,不能规定所有的投资项目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投资项目都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坚决杜绝未纳入审计计划的“简易程序”审计项目。
(二)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转变原有的单一工程造价审计模式,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政府对本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审计计划监督管理,创新审计组织方式,优化审计资源配置,统筹组织开展好本地区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健全完善各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制度,加强各级审计机关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考核力度,促进各级审计机关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审计质量。
三、健全和完善制度,依法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
(一)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